因應不斷的有人離職(離職潮),以及集廿年離職經驗,寫下一些秘訣,以饗大眾(博X)。 首先,待超過一年以上者,按規定,離職必須兩個月前提出申請,始不違法。本人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,一切依法行事。雖說老闆一直唸:哪有人提出辭呈就馬上離職?其實,本人在五月初已提出書面辭呈,因為他們都以為只是心情不好,我不可能離職,而置之不理。所以,時間一到,Bye bye。 順道一提:根據他們的律師說:離職的提出,不限書面。也就是說只要口頭提出,在法律上已經生效。很可惜這沒有證據。所以,Rule 2. 一定要寫Email或信件,以資證明。 接著,離職時間的挑選也是很重要的。如果離職日期是星期一到三,那麼老闆批示的時間一定是前一個星期的星期五,為什麼呢?很簡單,因為要省下星期六,日的錢。各位,如果你已經離職,又剛好套用到這條規則,請你看看薪水條(Oops,以前的人沒有),可能最後一個月是以日計薪唷。舉個例子說:子恩月底提離職,剛好31日是星期二,所以批下來的日子就是27號(星期五)走人,少掉的不是四天的薪水,因為當月星期六、日共七天,也都會損失掉。所以,離職要挑日子,千萬不要挑月底。(當然也是有例外的)
還有一些個人心得,有興趣的人再留話給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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